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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市出台《海域使用权抵押授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4-02-13 14:18:46来源:网络

为合理利用海域资源,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授信行为,保障抵押授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金融办、银监会威海监督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威海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威海市海域使用权抵押授信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抵押授信工作中的职责,抵押授信条件、抵押授信流程、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确定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机关,负责对抵押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予以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决定,全面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并配合金融机构负责授信的审批与发放。

二是明确了抵押授信条件。《规定》对申办海域使用权抵押授信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明确的办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作抵押。《规定》还按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要求,强调海域使用权抵押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抵押;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抵押。这一规定消除了抵押授信过程中关于海域使用权和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是否捆绑抵押的争议。

三是规范了抵押授信程序。《规定》规范了抵押授信的办理流程,为抵押当事人办理抵押授信的实际操作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先由抵押人提交抵押授信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签署是否符合抵押条件的意见;接到登记机关同意抵押的意见后,抵押当事人对海域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授信金额;价值评估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签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向抵押人签发《威海市海域使用权他项权证书》;抵押权人与取得《威海市海域使用权他项权证书》的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向抵押人发放授信。

《规定》还从科学评估海域使用权价值、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规范抵押注销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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