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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海域使用权抵押授信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时间:2014-02-13 14:20:02来源:网络

日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金融办、银监会威海监督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威海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威海市海域使用权抵押授信管理暂行规定》,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授信条件、抵押授信流程、抵押登记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须捆绑抵押。

据介绍,依据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抵押,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也随之抵押。这一规定消除了抵押授信过程中关于海域使用权和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是否“捆绑”抵押的争议。

据了解,《规定》还规范了抵押授信的办理流程:先由抵押人提交抵押授信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签署是否符合抵押条件的意见。接到登记机关同意抵押的意见后,抵押当事人对海域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授信金额。价值评估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然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向抵押人签发《威海市海域使用权他项权证书》,抵押权人与取得《威海市海域使用权他项权证书》的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向抵押人发放授信,发放贷款。

据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介绍,渔业经济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特点,不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会遇到融资问题。尤其是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往往耗资巨大。由于大部分资金投向生产领域,渔业企业在陆地上的固定资产相对较少,难以通过抵押贷款获得银行的大笔资金支持。“该《规定》的出台,对金融机构或渔业企业都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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