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工信部日前发布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根据《规定》,用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如果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同时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泄露、篡改、毁损或出售用户个人信息,将面临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该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电话开户需登记住址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共二十一条内容,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界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规定》从登记主体、登记义务、登记范围、证件类别、证件查验、信息留存、自查和培训等方面,规定了下列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用户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个人信息,内容包括: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有关身份信息和材料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期间及终止提供服务后两年内应当留存;用户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其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此外,《规定》借鉴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对个人和单位的有效证件类别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运营商泄露信息将被记档案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电信业持续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国电话用户达到13.9亿户。与此同时,利用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的电话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发送垃圾短信息、散布有害信息、实施诈骗等问题突出,影响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威胁国家安全。
对此,工信部日前审议通过《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对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保护,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在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等,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处罚力度过低”的质疑,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最高额为三万元的罚款。
李国斌指出,为有效预防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工信部还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设定相关处罚的同时,设立了制止违法行为危害扩大的“叫停”制度、“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的制度和将违法行为“记入社会信用档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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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套餐到量经营者须提醒
本报讯 据《北京晨报(微博)》报道,为进一步规范运营商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记者近日从工信部了解到,《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已经印发,自9月1日起实施,其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套餐的到量预警、超量提醒、到期提醒等提醒服务。
该《规范》意在规范有线宽带、无线宽带等运营商。根据《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收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时限至少为5个月。
同时,《规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套餐的到量预警、超量提醒、到期提醒等提醒服务。其中,套餐到量预警指用户套餐内互联网接入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通过短信、语音、互联网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套餐超量提醒指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套餐到期提醒指在套餐有效期届满前的一个合理的提前时段内,提醒用户现行套餐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另外,该《规范》对通信质量指标也做出具体规定,例如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98%;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8秒;在无线接入网络覆盖范围内的90%位置,99%的时间、在20秒内无线终端均可接入网络;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9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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